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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不同于一审辩护词,一审辩护的目标是推翻公诉、削弱公诉,针对公诉展开。二审辩护时,公诉已经毫无意义。二审辩护的目标是,推翻一审判决结论及其判决理由。所以,二审的时候,驳斥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已无意义,应当专门研究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中的判刑理由,即二审的辩护词要把一审判决中的理由全部打掉或找到新证据证明哪些理由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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