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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因此,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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