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高文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服务网!
会见核实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该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核实哪些类别的证据及如何核实,这导致实物理解争议较大。

根据一般操作惯例,一是了解核实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是否与在卷的证据情况相符,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已经全部收集在卷;二是了解核实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办案程序有无瑕疵等情形;三是了解核实案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相关事实与证据。


Copyright © 2020 高文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服务网 注: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浙ICP备202004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