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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样本)

                                             (2020)腾智刑字第57号

 

申请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高文律师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03号冠苑写字楼A座4楼。邮编:310030。联系电话:13105712696.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五次讯问笔录中的“有罪”供述进行仔细审查,并依法排除。

事实与理由

    经审查案卷材料,并结合被告人张某某本人的辩解,有理由怀疑余累清在案的5次讯问笔录及其在生米派出所书写的“自书材料”中的“有罪供述”,属于涉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理由如下:

一、申请排除排除非法证据的两大理由

在阅卷前,辩护人两次会见均要求张某某将所做笔录内容如实向辩护人重复陈述,而所获案情从未涉及到“强迫性交”的问题,辩护人据此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交了无罪不予批捕的意见,并建议检察官亲自提审。

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张某某5次笔录均是有罪供述。而当辩护人到看守所向张某某核实其本人笔录时,在其听到自己笔录内容后当即辩称:自己的在案笔录内容不属实,笔录形成过程存在违法取证情形,并称笔录虽有其签字,但内容并非客观事实,并向辩护人详细的陈述了笔录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张某某对辩护人说: “2020年7月17日凌晨,民警在从某某市将自己抓获并带回某某市的途中,两名民警在车内让自己讲述“强奸”事实,在自己说不是强迫发生关系时,遭到了民警对自己扇巴掌、拳锤等殴打行为,直到自己陈述的事实符合要求才不再被殴打,民警还要求以后按照这样的过程说,不准反复。后来做笔录基本不看内容,按照指定位置签字按手印。”辩护人见此情形,便在会见结束后即刻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将会见情况及张某某要求见检察官的要求再次予以转告。这是第一点理由。

第二点理由,即对张某某笔录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通过张某某的第1份笔录发现,在办案人和嫌疑人的“一问一答”中,大量使用以“强吻”、“强行”的词语在表述,特别是在笔录的具体事实一问一答中,比如,问:“你在强行和某女发生性关系时……”,答:“我在强行和某女发生性关系时…..”。先不说民警的问话是否存在有罪推定或诱供,即便是从嫌疑人的答话中也可发现,这完全不是一个常规的嫌疑人在第一次笔录中应该的说话方式,因此,有合理怀疑,这样的笔录涉嫌自问自答。与此同时,辩护人还发现,张某某的第2份笔录和第3份笔录存在粘贴复制现象,无论是问话方式,还是供述内容,表述语言及表达方式均存在极高的“拷贝”现象,重复率极高。

所以,以上两点理由足以让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也并基于此辩护人向公检法三家机关均提交了调取同步讯问录像的申请。

 

二、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5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及过程,已经清晰陈述,完全符合启动的条件。

 

三、准予调取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由于该案性质特殊,且受害人及被告人均属于在无饮酒下的清醒状态中发生的性关系,加之二人身体均不存在致伤情形,衣物也完好无损,发生性关系是否存在“完全强迫”的事实全凭二人口供互相印证,可一旦一人口供出现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势必影响案件的准确认定,甚至会导致错案。因此,办理此案需要特别慎重,尤其是案涉当事人确实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或暧昧情感的前提下,更是需要慎重。因此,确有必要调取讯问录像,予以印证核实,这是其一。

其二,辩护人拟申请调取的5次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其实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案卷当中已经附有第4次、第5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但当时阅卷时检察官未能允许辩护人查看。后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该光盘更是没有随之移送,这也不得不让辩护人产生更多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院提请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暨辩护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高文 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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