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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微信号的刑法评价 ---以某地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为视角

发布:2022-08-29 浏览:8380次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高文律师)


近期作者办理了一起贩卖微信账号的刑事案件对于微信账号密码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及案件如何定性发生了较大的争议并历经了一审抗诉和二审最终作者的观点得到了确认而相关案件在实务中发生较多故有必要予以探讨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指控: 2021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成立工作室并与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结伙从事买卖微信账号微信解封的工作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李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该案一审法院支持辩护人观点认定贩卖微信账号密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院抗诉坚持认为各被告人买卖的微信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二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1、买卖的微信账号秘密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哪些微信账号密码可以评价为公民个人信息

 

辩护观点

作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微信账号密码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将所有微信账号密码,全部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系错误认定。


第一本案中的微信账号密码不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和隐私性”特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和隐私性。而微信号只是一个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登录微信的一个注册号,是用户注册使用微信时自动生成的一串代码,具有虚拟性,不涉及公民的身份隐私信息,单独根据该微信账号无法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隐私信息。因为,通过非实名手机号或虚拟手机号、QQ号等均可注册微信,且不实名即可使用,其虚拟性比较强。


第二对于微信账号密码应当有所区分李某某收购的微信号包括实名号和非实名“白号”。

即便是实名微信号,其为了防止微信号被找回,也通常是在收购时即做“解绑处理”,解除捆绑手机号、删除好友、解除银行卡绑定等,而后重新绑定,之后这个号就变成一个“新号”,其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要再想通过这个微信号找到之前的号主,是不可能的,所以根本不会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


第三,从实质上看,微信账号不是公民个人信息,而是网络虚拟号,只有微信账号背后的公民注册信息才是公民信息

但是根据微信运营规则非执法部门,一般人是无法通过一个微信号而查找到微信号背后注册的身份证号码的。因为,注册微信而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只是腾讯公司的内部管理手段,非法律原因,腾讯公司后台数据是完全保密的。


第四如果将“微信账号密码”等同于“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有证据证明买号人可以从购买的微信账号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有证据证明依据提取的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否则不能“等同”


第五再退一步讲即便购买的微信账号可以直接关联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证明微信号持有人是否为自愿售卖微信号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微信账号密码不属于公民公民个人信息除非有证据证明通过微信号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微信号注册人非自愿否则不能直接将微信账号“等同”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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