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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刑事申诉通常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二条第二款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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