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高文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服务网!

如何通过“两要件”对技术员进行无罪化辩护 ---吴某某涉嫌诈骗无罪案

发布:2020-12-01 浏览:8380次

[ 简要案情 ]

2019年10月20日,某市公安局对某网络借贷公司下属分公司部分人员,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被刑拘人员包括数名技术人员。

案发后,技术员吴某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腾智刑事团队律师高文、唐心乐担任技术员吴某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 辩护意见 ]

辩护人经过两次会见,在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与侦查人员的沟通情况,通过犯罪两要件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其主观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和认识。

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工作内容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吴某某系公司网络设备维护员,所涉工作内容为内部的一般性事务。

吴某某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应聘到该网络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布线、监控安装与维护方面的系统集成工作,不涉及与诈骗相关的直接技术性工作。

第二,吴某某不参与客户运营,不涉及业务部门工作。

吴某某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对象,决定了其仅与电脑、电话、手机及易损耗件打交道,不涉及公司的营收业务工作,也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培训。

因此,从客观违法性角度讲,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实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骗”的行为,也没有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

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实施,或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给予帮助。

首先,因吴某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合法、正常的工作行为,不涉及客观违法性,故其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可能产生违法犯罪故意与认识。

其次,通过对吴某某工作环境分析,其不具有发现违法行为存在的基础条件。

因此,吴某某不具有违法犯罪认识的客观基础与条件,也不具有与他人合谋或帮助他人违法犯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吴某某在公司领取的薪资属于同行业中等水平,甚至偏低。除此之外,吴某某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报酬或好处,可以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与故意。

基于以上分析,辩护人于同年11月14日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吴某某于11月20日获得取保候审。

1.jpg

[ 将辩护进行到底 ]

嫌疑人获得取保并不代表着案件的结束,经过侦查机关的后续侦查,本案的发展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是,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作为辩护人,当然力求争取到更好的结果。因此,辩护人此后继续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案件进展,并适时补充完善无罪辩护意见。经过辩护人近一年的努力,以及各方的配合,最终于2020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侦查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至此,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2.jpg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20 高文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服务网 注: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浙ICP备202004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