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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规则‍十条——以罪与非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执行范围等为视角

发布:2026-04-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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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5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同时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基于此,笔者现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梳理如下,仅供研究、办案参考使用:

检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类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索日期:截至2026.4.3

 

一、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301-001

【问题指引】

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

【裁判规则】

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入库案例编号:2023-05-1-301-002

【问题指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规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案例编号: 2023-16-1-301-001

【问题指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把握。

【裁判规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入库案例编号:2024-05-1-301-001

【问题指引】

达成执行和解能否构罪,以及强制执行的范围。

【裁判规则】

1.关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2.关于案涉170万元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问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170万元本质上是债权,属于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区分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除非被执行单位专款专用的钱款或者涉及第三人的财产等,才不会被强制执行。

 

、入库案例编号:2024-05-1-301-003

【问题指引】

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入库案例编号: 2024-05-1-301-002

【问题指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

【裁判规则】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入库案例编号:2023-05-1-301-001

【问题指引】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

【裁判规则】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八、入库案例编号:2025-05-1-301-001

【问题指引】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处理。

【裁判规则】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

 

、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301-002

【问题指引】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定性。

【裁判规则】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十、入库案例编号:2025-05-1-301-002

【问题指引】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裁判规则】

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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