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刑事司法裁判规则
发布:2025-08-17 浏览:8380次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高文律师
【引言】近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稳定币条例》,美国众议院通过《加密货币法案》,使得虚拟货币再次成为舆论热点。然而,我国自2021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来,已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一切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均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又客观普遍存在。面对此矛盾,作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经检索发现,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成为财产犯罪对象,如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变现、协助虚拟货币非法兑换等行为都有相应的定罪处罚标准,利用虚拟货币集资、洗钱、开设赌场等行为也有明确的认定规则。这一系列规则为司法实践处理涉虚拟货币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键词】虚拟货币 法律地位 财产属性 非法金融活动
一、入库案例编号:2023-04-1-222-006
【问题指引】
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
【裁判规则】
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可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而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二、入库案例编号:2024-04-1-222-007
【问题指引】
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后变现行为的定性。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系是否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可见,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符合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属性的,依法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由此可知,即便是以违禁品为对象实施危害行为,符合条件的,亦可构成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以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事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处置其持有的虚拟货币,通过对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实际以人民币进行分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各被告人本身并无非法侵入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故意,其客观上取得虚拟货币并非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系被害人受欺骗后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电子数据,获取虚拟货币仅是诈骗犯罪过程中的手段行为,系诈骗犯罪中的部分环节,故本案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进而变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入库案例编号:2025-03-1-169-002
【问题指引】
协助他人将他人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行为的定性。
【裁判规则】
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入库案例编号:2025-04-1-134-001
【问题指引】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集资、洗钱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
1. 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进行审查判断,区分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行为和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 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五、入库案例编号:2025-03-1-169-001
【问题指引】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兑换行为的定性。
【裁判规则】
1. 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2. 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六、入库案例编号:2024-06-1-286-005
【问题指引】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的处理规则。
【裁判规则】
1. 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参赌人员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2. 对于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货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的,可以结合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对赌资作出综合认定。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