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条 —以民刑交叉案件定性、合同效力、处理方式、程序适用等为视角
发布:2025-07-12 浏览:8380次
编辑:高文律师 转载请注明来源。
【摘要】民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涉及程序与实体多方面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梳理其裁判规则。在程序上,明确 “同一事实” 认定标准,阐述 “先刑后民”“刑民并行” 等原则适用情形;实体方面,探讨涉民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及责任承担规则。旨在为司法实践准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提供参考,促进司法裁判统一,平衡民刑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2024年5月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同时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基于此,笔者现就民刑交叉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梳理如下,仅供研究、办案参考使用:
检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类别: 民刑交叉; 检索日期:截止2025.7.9
一、入库案例编号: 2023-16-2-483-002
【问题指引】
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
【裁判规则】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入库案例编号:2023-16-2-119-001
【问题指引】
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三、入库案例编号:2023-13-2-151-002
【问题指引】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裁判规则】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四、入库案例编号:2023-16-2-483-003
【问题指引】
应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析确定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存在部分牵连,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五、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104-001
【问题指引】
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规则】
1.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上构成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联民事合同有效,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刑事与民事判决可以通过沟通和协调机制,借助网络信息科技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复受偿问题,即当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责令退赔项所获得的款项,在民事判决执行中予以扣除,妥善解决刑事判决
六、入库案例编号:2023-03-1-167-004
【问题指引】
对企业经营中的纠纷准确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裁判规则】
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七、入库案例编号:2023-01-2-103-002
【问题指引】
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对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规则】
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如何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总体上看,应该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即如本案中行为人董某某,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八、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502-001
【问题指引】
刑事退赔不能填补损失时被害人有权对未承担刑事退赔责任的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规则】
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不能也不应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双重受偿。双重受偿问题可通过对刑事追缴、退赔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通过刑事追赃退赔已部分获赔,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作为查明的事实,将其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没有获得实际退赔,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应当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合并执行或协调执行以避免发生重复受偿问题。
九、入库案例编号: 2025-16-2-103-001
【问题指引】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应当判决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十、入库案例编号: 2025-16-2-091-001
【问题指引】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并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偿还个人借款、赌债等),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责任。
十一、入库案例编号: 2023-16-2-119-001
【问题指引】
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十二、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103-008
【问题指引】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标准。
【裁判规则】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分别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十三、入库案例编号:2023-17-5-203-051
【问题指引】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
【裁判规则】
执行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执行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十四、入库案例编号:2023-17-5-202-012
【问题指引】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执行。
【裁判规则】
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排除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程序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但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
十五、入库案例编号:2025-17-5-100-002
【问题指引】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裁判规则】
在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已经在先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以与刑事判决中作为退赔对象的被害人按各人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十六、入库案例编号:2023-16-2-119-003
【问题指引】
刑民交叉案件均属同一事实,被害人损失已由刑事判决判令追缴的,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裁判规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系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
十七、入库案例编号:2025-16-2-091-001
【问题指引】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并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偿还个人借款、赌债等),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责任。
十八、入库案例编号:2023-16-2-103-008
【问题指引】
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的,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十九、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2-005
【问题指引】
刑民交叉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力。
【裁判规则】
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先后对同一笔债务纠纷作出认定,但民事判决内容超出了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和承担义务主体范围,在二者均未被撤销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宜径行认定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全部被刑事判决所吸收。
二十、入库案例编号:2023-09-2-159-025
【问题指引】
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依申请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裁判规则】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2025年7月9日于花海